根据《宁波大学教职工请假制度及假期工资待遇规定》(宁大政﹝2014﹞64号)及《宁波大学教职工请假制度及假期工资待遇的补充规定》(宁大政﹝2016﹞47号)中的相关规定,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教职工的考勤工作,现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1.关于考勤人员范围:考勤总人数为本单位在编人员数和同岗同酬校发人员数之和。下属校办企业在编人员的考勤由各企业自行负责,特殊情况报人事处。校卫队和曙光路校区工作人员分别由保卫处、资产经营公司负责考勤,单独报送,并附具体名单。院聘人员的考勤情况由各单位自行负责。
2.关于考勤表上交:各单位须严格执行学校关于考勤的相关规定,考勤汇总表(见附件)每月上报一次,由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于次月的2日前交到人事处。每学期开学初在上报报到情况时同时上报具体名单。
根据学校文件规定,如不按时上报每月考勤情况的,学校将暂停发放该单位、部门考勤主管领导和考勤员次月的岗位津贴。
3.关于请假:按照学校文件规定,请假类型包括婚假、产假、妊娠假、病假、护理假、事假、探亲假和丧假等类型,各类请假人员均须提供请假条,病假人员须提供由县级医院出示的有关证明,请假条、有关证明和当月的考勤汇总表同时上报。请病假10天及以内的,由所在部门审批;10天以上的,由所在单位、部门审核,报人事处备案。请事假5天及以内的,由所在单位审批,5天以上的由部门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批。
根据学校文件规定,如发现有漏报、虚报、谎报的,学校将追究考勤主管领导和考勤员的责任,扣发其当月岗位津贴。
4.关于销假:请假时间结束后,教职工须及时向所在部门办理销假手续,单位考勤员要在当月考勤汇总表内注明销假情况,销假条与考勤表同步上交。
5.若有其他未及特殊情况,在考勤表“备注”栏中加以说明。
附件:宁波大学考勤汇总表
人事处
2016年11月8日